西藏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职责第十六条尚未生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侵害职工权益问题及时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本级工会报告;(三)接受职工诉求反映,参与用人单位劳动违法事件的现场处理及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四)办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