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降碳增汇/第一节 减少碳排放第四十八条有效本市将绿色低碳、节能环保要求融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智慧城市创建等工程,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本体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用能定额标准,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提升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水平,因地制宜推行清洁低碳供暖,推进农房节能改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