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市加强绿色港口建设,支持天津港建设零碳码头、低碳港区示范区,推动港口经营人采用清洁化、低碳化作业方式,持续推进集疏港运输清洁化。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码头按照规定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油气化工码头除外。推动靠港船舶按照规定使用岸电,提升船舶岸电使用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