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降碳增汇/第一节 减少碳排放第四十九条有效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