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降碳增汇/第一节 减少碳排放第四十五条有效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支持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设备,推广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能量梯级利用、利用低谷电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实施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