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以及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等重点行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碳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碳排放强度要求,并且不得超过规定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