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降碳增汇/第一节 减少碳排放第四十四条有效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以及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等重点行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碳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碳排放强度要求,并且不得超过规定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