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减少资源消耗和碳排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