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求,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并结合季节、天气变化等因素优化控制系统,降低照明能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