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市统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碳排放数据收集、评估核算及清单编制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