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