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