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