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年度计划。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融入能源、工业与信息化、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相关规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