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产业的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明确环境准入清单。禁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