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