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