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和区域,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