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对预案,根据应对需要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

(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对措施。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