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十六条有效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重点监管时段,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等,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区别管控,组织指导制定并落实错峰生产措施,降低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对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者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的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