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散煤总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禁止销售不符合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采取清洁低碳能源、集中供热替代等措施防治燃用散煤造成大气污染。

鼓励工业集中区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源。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