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进口、销售或者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低碳能源。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