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从事房屋建筑、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以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减少空气颗粒物。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