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鼓励支持新型清洁能源开发,推广清洁能源使用,落实清洁能源发展政策措施,推进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清洁能源供给能力。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方案,明确控制目标和实施计划,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