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防治延河流域水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环境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