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水污染隐患和行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