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实行河长制。河长定期巡河,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其派出的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河长制有关职责。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