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流域水质监测预警、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等工作。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河道管理(河道汽车清洗)、水土保持等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村改厕等工作。
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重点乡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国资、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