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禁止新建高耗水、高污染项目,限制、淘汰污染水环境的落后产能,防治水环境污染,统筹推进流域水生态治理。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延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街道办事处在其派出的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