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