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国家公职人员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