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