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废弃物回收奖励办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用残膜、果袋、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奖励制度。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