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废弃物回收奖励办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用残膜、果袋、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奖励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