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延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或者河道抛洒遗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二)向水体或者河道直接排放粪便、生活污水、洗车污水、洗涤废水、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水;(三)在河道清洗车辆、违法取水或者乱建、乱堆、乱占、乱采、乱种;(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