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延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或者河道抛洒遗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向水体或者河道直接排放粪便、生活污水、洗车污水、洗涤废水、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水;

(三)在河道清洗车辆、违法取水或者乱建、乱堆、乱占、乱采、乱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