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延河流域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询。问询情况应当占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定比例减分值。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