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以下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信息:

(一)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延河水质和水污染分段监测数据;

(三)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四)县(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五)问询情况;

(六)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