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污染物处理及设施运转情况;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依法查封、暂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