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延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