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延河流域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在地下水污染严重的区域,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和修复。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