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需要,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延河流域水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