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延河流域河岸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工程。禁止在延河流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区内建设旱厕、堆放和填埋垃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