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延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断面控制指标分解到有关县(区),统一规划设置水质监测点位,每月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