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延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断面控制指标分解到有关县(区),统一规划设置水质监测点位,每月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