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