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