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