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