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