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八条有效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适量装载、封闭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