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采取发放垃圾分类收集袋、设置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等措施,推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区域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