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遛放宠物应当束带牵引,禁止在公园、绿地、广场遛放宠物(导盲犬除外)。宠物随地便溺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即时清理,不即时清理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