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十一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周围的环境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